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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條例 擬納重啟談判條款
Apr 3rd 2014, 05:59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明文規定協議若未獲立法院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通知對方,並視需要重啟談判。

至於被問到兩岸服貿協議是否適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王郁琦說,如果依照行政院版本,服貿協議已脫離四階段溝通階段,處於立法院審議階段。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草案規定,簽署協議後,如果涉及修法與立法者,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未涉及修法與立法者,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無須修法與立法的協議,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但若出席立法委員認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訂之,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各委員會審查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必要時得經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展延,但1次為限。

協議若經立法院完成相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後生效,生效後並需刊登政府公報,權責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應將協議執行成效公開於網站。

此外,草案規定,為提升兩岸協商的公開透明與公眾參與,草案明訂應依「協商議題形成」、「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及「協議簽署後」4階段,與立法院及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

相關溝通及諮詢方式,包括向立法院長、副院長、朝野立法院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立委諮詢與溝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陸委會,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向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

草案規定,兩岸簽署協議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議提報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邀集初審,國家安全會議召開會議複審,審查內容包括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及其他涉及經濟、就業社會、資訊安全等事項。1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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