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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有醫療自主權 才有善終權
Aug 24th 2014, 17:35

廿四日聯合報報導,台灣安寧療護的推手趙可式感嘆「不得好死的詛咒幾乎每天都在醫院上演…」,台大孫效智教授(長期關心醫療弱勢者的楊玉欣立委的先生)也估計「國內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的人數約廿萬人,但實際上每年可以得到善終的卻只有近萬人」,換句話說,即使簽署了DNR的病患中,有九十五%的人「好死」的願望並未達成,該新聞的標題「安寧醫療陷窘境」,實在非常貼切!

請大眾不要苛責醫師們沒發揮專業維護患者的死亡品質,因為他們非不為或不能,乃無「法」也!

原因很簡單:法律位階絕不低於「緩和醫療條例」的「醫療法」,第六十三和六十四條對患者、尤其臨終者非常不利,這兩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侵入性檢查、治療或手術,應向病人或(請注意『或』這個字)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原因、成功率…,並經其(請注意『其』這個字)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也就是說,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等被告知的權力與患者是相等的,而掌控是否接受醫師處置的決定權也不一定在患者自己,而是「其」裡面不清不楚的的任何人。

另一方面,當醫師們療護臨終患者的結果如果「不理想」時,最可能會控告他們的絕對是活著的家屬(尤其是其中強勢者),而不是患者(無論他是死或是活),自然而然地,醫師施行醫療時會以家屬、而且感覺起來比較強勢者的「理想」為標準。再加上,溝通時,醫病雙方心理層面的困難,解釋病情和治療時當然也是會盡量選擇家屬!

還有更糟糕的是,該法第六十三和六十四條後段還加一句「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而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又「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不得無故拖延」,兩法加起來使醫師趨吉避凶,在作為與不作為之間當然偏向採取看起來較積極的「作為」!

以上就是為什麼很多國人盼望「好死」而不可得的原因。

為解除安寧醫療的窘境,應修訂醫療法,把接受醫療與否的權力回歸患者自己(當然包括臨終者),只有在他神智不清後,而且神智正常時未簽署表達意願時,法定代理人和家屬才有權代理。如此,不但病醫兩安,最重要的是,在人生最後一場戰鬥中病患可充分實踐「接受和拒絕治療」的自主權,自己的死亡品質自己掌握,這才能接近「善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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