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光遠已決定十月初入監服刑,他放棄可易科兩萬元罰金而執意被拘役廿天,雖是他個人選擇,但台灣至今仍有人會因言論而入獄,卻是不可思議之事。
不可思議之處在於:在全球多數國家都以民事規範誹謗性言論的趨勢下,何以台灣仍在刑法中保留對言論施以刑罰的條文?何以誹謗除罪化的呼聲喊了幾十年,從戒嚴喊到解嚴,從威權喊到民主,但歷任政府卻都未修法落實?
現行刑法的妨害名譽罪有兩種,一是公然侮辱罪,另一是誹謗罪,兩者構成要件雖有不同,但其箝制言論自由的後果卻並無二致;在馮光遠與盛治仁的訴訟中,法官就是以公然侮辱罪判決馮光遠有罪。
但發表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論的人,即使應該承擔言者有責的後果,但言者有責並不同於言者有罪,如果國家必須以刑事罰相繩言者之責,則顯然違反比例原則,有礙言論自由的維護。聯合國兩公約之所以主張「誹謗立法應除罪化」以及「刑罰祇能用於最嚴重案件」,其理在此。
但台灣雖已於五年前簽署兩公約,並且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行政院也要求各機關檢討修訂不符兩公約之所有法令,總統府更設立了人權諮詢委員會,促進台灣人權與國際接軌;但五年來,卻始終未見相關機關展開誹謗立法除罪化的決策行動。
政府未修法的理由有二:一是因為大法官五○九號解釋明文指出「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以及「一旦妨礙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二是因為多數民意很難接受誹謗或侮辱別人的人,不必擔負刑責。
但五○九號解釋決議於十四年前,兩公約卻簽署於五年前,法律豈有不與時俱進之理?更何況,十四年前輿論即對五○九號解釋有為德不卒的批評,修法讓誹謗除罪,未嘗不是接棒完成大法官當年的未竟之業。至於民意尚未形成修法氣候,顯然祇是遲延修法的藉口。
為什麼說是藉口?舉例說:不但學界與新聞界多年來一向呼籲誹謗除罪,民進黨也支持除罪化,甚至國民黨中常會也曾在兩年半前討論過除罪化問題,馬英九並為此要求法務部研究修法。但唯獨少數國民黨立委反對,曾經控告馮光遠的立委吳育昇更強調「不能因記者經常被告,就用法律豁免」。
但這些反對除罪化的人卻忘了:除罪化的適用對象不僅限於新聞記者,而是一體適用於所有人民;而且,除罪化的目的祇是讓人豁免於刑罰,並非豁免於法律,發表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論的人,仍然要受民事責任的規範。
瞭解司法實務的人都知道,台灣妨害名譽案件數量之多,世界排名絕對數一數二,去年即高達近兩千件。但訴訟案件雖逐年增加,法院的定罪率卻逐年降低,而且有近九成的判決都是輕判。由此可知,政府應否修法以達誹謗除罪化的目的,即使不問民意,僅依訴訟案件處理的統計數字,也該知道乃是應為速為之事。
馬英九既然曾經指示法務部研究除罪化問題,現在就該要求法務部回報研究結果,並且下令黨團不得阻撓修法;否則,簽署兩公約豈非簽假的?況且,民進黨雖然凡事都反,但在修法除罪這件事上,他們卻絕對會跟國民黨聯手合作,馬英九大可放手為之。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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