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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的體積是幾立方公尺
Nov 18th 2014, 14:2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103年09月30日修正)第27條 汽車丈量量計方法,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長:自前保險桿至車尾最末端之長度。 二、車寬: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 三、車高:自地面至車身最高點之高度。 四、輪距:左右輪胎中心線之距離,雙輪者以左右雙輪中心線之距離為準。 五、軸距:前軸中心點與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多軸者,以前軸或前軸組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半拖車以第五輪中心至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 六、最遠軸距:車輛最前軸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 七、後懸:最後軸中心點與車尾間之距離,但保險桿不計在內。 八、段差。汽車車寬小於所附掛之拖車時,拖車單邊超出汽車部分之尺寸;其量度以兩車中心線為準。
第30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七 五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 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重型、普通輕型及三輪機車不得 超過一.三公尺,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3.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 5.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大客車分類如下:
( 一 ) 甲類大客車係指軸距逾四公尺之大客車。
( 二 ) 乙類大客車係指軸距未逾四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四.五噸之大客車。
( 三 ) 丙類大客車係指軸距未逾四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三.五噸而未逾四.五噸之大客車。
( 四 ) 丁類大客車係指軸距未逾四公尺且核定總重量未逾三.五噸之大客車。
參考資料: 前汽車公司業務代表+已取得「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二技畢業的我前汽車公司業務代表+已取得「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二技畢業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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