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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集遊法許可制違憲
Mar 21st 2014, 04:13
新頭殼newtalk2014.03.21 鄭博雅/綜合報導
2008年野草莓運動引發社會再次關注《集會遊行法》中的部分條文有違憲之虞,審理法官當時停止宣判提起釋憲。根據《聯合新聞網》21日報導,司法院大法官將於今天作出解釋。大法官將宣告《集會遊行法》中關於戶外集會遊行須採「事前許可制」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應於解釋公布1年內失效。
大法官於1998年就集遊法作出第445號解釋,當時認為事前許可制並不違憲。但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大法官這次則認為,集會遊行採事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的許可制,排除了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而違憲。
爭議多時的集遊法,在2008年政黨輪替時,總統馬英九曾承諾推動修法,行政院則在2012年5月將「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取消刑罰,但這項草案目前仍未完成立法。預料大法官今天的解釋將加速立法程序。
這次集遊法釋憲的緣起是2008年11月間,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與「野草莓學運」學生們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遭警方強制驅離,之後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遊法加以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思帆原定於2010年9月9月宣判,但宣判當天陳思帆法官確信法律有違憲疑義,因此宣布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其根據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陳思帆法官在釋憲聲請書中指出,集遊法第8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須事前申請許可,是以集遊目的、內容做為核准審查的標準,有歧視特定言論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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