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大大以下兩種情形可以「合併裝櫃」報關,其餘是違反規定行為,勿貪小便宜而為之,萬一被海關查到, 貴公司將會被列為"黑名單",且會衍生出很多買賣糾紛。
1.現行海關允許母公司與子公司出口貨物「合併裝櫃」報關,因為公司負責人相同,若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時,處罰對象相同。
2.主管機關要求時,海關亦會同意不同的輸出人「合併裝櫃」報關,例如香蕉輸日時,基本上農會已介入檢查無訛,再報請農委會要求海關准不同的輸出人「合併裝櫃」報關,海關是配合「主管機關」要求執行邊境管制,當然要同意。
大大正常出口「合併裝櫃」報關程序如下:
1.報關行向運輸公司要兩個 S/O, 並說明要CFS TO CY。
2.Y工廠拿其中一個 S/O工廠裝櫃預留空間後,送櫃到貨櫃場, 並報關出口。
3.另一個 S/O 給大大, 大大自己送貨至出口倉庫報關出口(由報關行辦理)。
4.待兩批貨都海關放行, 貨櫃場工人會將兩批貨裝進同一個貨櫃。
運輸業者及報關行隨時均可向海關申請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所以不用怕沒有櫃子裝大大的貨物出口,大大只需找優良報關行處理就可以,為了避免受騙當然要「貨比三家不吃虧」,勤作事前及事後功課,收費過高報關行當然要換掉,出口倉庫是以案收費,而且會開立發票,大大可以核對報關行是否超收,至於大公司收費會低一點,關鍵在於案件多,運輸業者當然會給適當折扣。
海關鼓勵出口便民措施:
1.業經海關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向海關申請特別准單或核准文件,由專責人員在站內出口倉或站內指定專區監視辦理,作業完成後於特別准單或申請核准文件及出口貨櫃清單(文件或資料)上加列或註記。
2.已放行出口整裝貨櫃之加裝,若由報關人申請,須附原貨主之同意書,並經運輸業者於申請書上簽註「同意加裝」後,始可辦理。
3.作業完成立即加封,並在電腦檔鍵入新封條號碼及異動資料,作業文件依序列管備查。
另外"加裝"和"併貨"各要用哪一個英文單字?
L.C.L.:LessThan Container Load
合併裝櫃:
貨物不足一櫃時,必須將貨物送至貨櫃集散站,與其他託運人的貨物合併裝櫃;簡稱L.C.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