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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心得] 停車場a到 請來的警察態度超差
Apr 11th 2014, 09:39, by loveloser

作者loveloser (不良豬)

站內car

標題Re: [心得] 停車場a到 請來的警察態度超差

時間Fri Apr 11 09:39:03 2014

※ 引述《M1006 (M1006)》之銘言: : 碰撞的事情就不講了 爬文後得知要報警做紀錄 : 不開三聯單 非道路 : 但來的警察態度超差阿 : 內湖區的警察 : 也只是說麻煩開個紀錄 做個筆錄 提供給保險公司出保 : 結果那位警察就立刻爆氣 作啥筆錄 想被開罰單嗎 : 沒想到光是一個 筆錄 就讓警察憤怒到不行 讓人有夠不爽的 : 都碰撞了 只是說的名詞不太精確 警察對人民是這種態度 : 又不像警察每天都在處理交通事故 對各種名詞 : 交通道路當事人登記聯單 都可做區分...內湖有個警察超兇 M1006:原來竟然有人覺得發生事故不用警察來做記錄 保障雙方 04/11 00:59 M1006:請注意推文勿有誤導的言論 04/11 01:00 M1006:loveloser的發言也在誤導他人 還講出警察不用鳥糾紛 很誇張 04/11 04:50 M1006:不知道版主能不能處理這種惡意誤導板友的言論 04/11 04:51 不懂我可以po詳細一點 非道路 就不是警察該管的範圍 停車場的事故本來就是民事問題 民事糾紛 也不是警察該管的範圍 警察沒有義務 也沒有責任要幫你處理民事問題 正確的做法 你有保險 就是叫保險公司來處理就好了 保險公司賺錢賺假的? 現在很多公司都有馬上現場處理服務了 廣告打很大阿 沒保險 請上調解委員會或民事庭去提告請求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1點 定義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 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http://ppt.cc/p5k1 警察介入民事糾紛之處理方式? 一、警察法規定:警察任務係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令依法維持公 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等公領域範疇。 二、民事糾紛係屬人民間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係以私人間合意解決 為原則,當事人如不能透過合意解決,依法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訢訟,以實現民事上之權利 ;警察機關並非司法機關,原則上不介入民事糾紛之處理;惟依據警政署「受理民眾諮詢 案件協助處理程序」規定,民眾所諮詢之案件如屬民事糾紛時:原則上警察機關不主動介 入處理,然民眾請求諮詢時,仍應該視個案情節與現場狀況,參酌相關之法令提供一定程 度之詢諮或洽詢相關法律諮詢服務機構;但如諮詢之事項涉及特殊性、複雜性及專業性之 事項,則應建議洽詢律師或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法律程序救濟。 -- 不要嘗試和白癡爭辯, 他們會把你降到他們那個層次, 然後用他們的邏輯擊敗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99.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ar/M.1397180347.A.C76.html

M1006:恩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很有解釋空間 04/11 09:44

M1006:而且你去google關鍵字 停車場 道路 可找到法院認證 04/11 09:46

M1006:誰不懂? 04/11 09:47

loveloser:你去司法院檢索判例 會有更多不同法官的見解 04/11 09:54

M1006:所以連法官都有不同意見 難道還是ptt網友說了算嗎 哈哈哈 04/11 09:55

donny123: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04/11 09:56

loveloser:不要看新聞報個案 就反當成通例 04/11 09:56

M1006:你去跟法官說阿 04/11 09:57

M1006:幫你g了一下 只有非任何人皆可使用,故非屬供公眾通行之地 04/11 10:00

M1006:方,即非屬上述之道路交通事故 04/11 10:00

M1006:我怎麼看都覺得法條寫得很清楚 04/11 10:01

M1006:供"公眾" 通行" 之地方 就是道路 公、私有者,不是重點 04/11 10:02

M1006: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 通行為目的 供公用 即道路 04/11 10:03

M1006:噓回來 所以公共通行停車場就是道路 還特地開一篇給錯誤訊息 04/11 10:18

M1006:除非你要硬凹我的文章是指社區那種封閉停車場 04/1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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